上传时间:2025/02/25 来源:新闻中心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记分实施意见(试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记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记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记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2023年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评议方案》(鲁质强发〔20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公司(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精神,推动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子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三方一把手”)到岗履职行为记分管理。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对应的所有项目负责人平均分为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得分。
第三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实施工程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指导、监督、管理专业分包单位到岗履职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履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实行项目“三方一把手”负责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项目“三方一把手”;若无书面授权书或授权不符合相关规定人员,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下同)直接承担项目违法违规责任。
项目“三方一把手”应当按规定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条市、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三方一把手”到岗履职行为记分的综合监督管理,其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三方一把手”到岗履职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六条记分评价以项目为基本单位,以项目“三方一把手”为基本对象,项目得分为项目“三方一把手”平均得分。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记分管理平台,负责相应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等工作,定期发布记分结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管理平台上查询记分有关信息。
第八条市、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检查,其监督机构负责其监督工程建设项目“三方一把手”日常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等。
第九条利害关系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向项目监督机构提出异议。经项目监督机构复核,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撤销。
利害关系人对监督机构复核仍存在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审。
第十条项目“三方一把手”到岗履职分为违法违规记分和奖励记分两部分,初始分值为零,违法违规记分和奖励记分合并累计为最终记分,最高记分分值不封顶。
第十一条项目“三方一把手”实行同标准记分(单独明确规定的除外),质量安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分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关于印发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建质规〔2022〕2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为主要内容,典型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为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项目“三方一把手”符合奖励记分标准(附件2)的,自行在记分管理平台申报。
整改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连续记分;连续两个整改期未完成整改的,连带记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得分。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未实施监督而违法违规开工的项目,相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记分,应在调查项目“三方一把手”是不是已经履职尽责等情况后,予以补记。未明确项目“三方一把手”的,直接记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得分。
第十五条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开始时间以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间为准,记分结束时间以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记分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记分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违法违规记分值,未达到6分的,年度记录为A级;达到6分、未达到12分的,年度记录为B级;达到12分、未达到24分的,年度记录为C级;达到24分的,年度记录为D级。
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年度记录为A级的,记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市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库。
第十八条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违规记分值未达12分,或者达到12分已按规定处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恢复为初始值。达到12分,未按要求整改的,记录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九条定期公布项目“三方一把手”到岗履职记分、项目记分、法定代表人记分等情况。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三方一把手”任一方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三方一把手”任一方累计记分达到24分及以上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1.济南市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典型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分标准
2.济南市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奖励记分标准
济南市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典型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分标准
本标准未单独明确的,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标准记分。
(一)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分别记12分、24分、48分、96分,并按规定从严处罚。
(三)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四)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者变更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重新签署的。
(五)施工作业期间,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不在岗履职的。
(六)未按规定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或者变更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重新签订的。
(七)建筑设计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记入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得分。
(八)项目工地未按规定使用视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扬尘防治等多频合一)汇聚的。
(十)市、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发现项目实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移送处罚的。
济南市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奖励记分标准
本标准未单独明确的,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标准记分。
一、将工程质量安全费纳入监理费不可竞争费用。住宅项目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奖励3分;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奖励1分。非住宅项目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奖励3分;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奖励1分。
二、项目落实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住宅项目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奖励3分;每增加5万平方米面积,奖励1分。非住宅项目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奖励3分;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奖励1分。
三、项目实行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住宅项目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奖励3分;每增加5万平方米,奖励1分。非住宅项目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的,奖励3分;面积每增加10万平方米,奖励1分。
四、承办、协办区县(功能区)、市、省、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工第一课”“安全月”“质量月”启动仪式、观摩活动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分别奖励1分、3分、6分、12分;协办单位分别奖励0.5分、1.5分、3分、6分。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照执行《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奖励1分(以济南智慧住建考勤数据为准)。
六、建设智慧工地并按要求完成视频汇聚,被市级以上行政主任部门评价为智慧工地二星级、三星级的,分别奖励1分、2分。由二星级升级为三星级的,奖励1分。
七、记分周期内,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均被评价为A级的,各奖励2分;2位被评价为A级的,各奖励1分,可以分别冲抵下一周期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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