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25/01/19 来源:产品中心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以下简称《反恐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在广大市民眼中,“反恐”也许还是个陌生的字眼,其实则不然,只要你发微信、寄快递、坐火车飞机、住宾馆旅店,你就已经和《反恐法》发生关系了。任何一个国家都在追求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一些范围内破坏了国家安全,阻碍了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损害了民众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国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这里所说的“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是指我国与进行斗争,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在反工作中,不因任何理由而放弃或改变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一贯立场,不出于利益交换而漠视,或者放弃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追究。这里所说的“对于任何恐怖活动人员,中国绝不提供庇护,也不给予其难民地位”,具体而言,庇护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并拒绝将其交还或者引渡的一项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三条是关于、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等定义的规定。如何界定、恐怖活动等概念,是反立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认定需要明确哪些要素呢?
表现为“主张”和“行为”。“主张”是指通过发表文字或者发布言论等方式向别人表达出来的的意见、看法,以诱骗、指使、策动他人接受这些意见、看法从而信奉,形成恐怖组织,或者从事恐怖活动。“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三条中规定的五类恐怖活动。
《反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将反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工作。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的思想基础。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间里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间里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间里都要复杂。在这种形势下,中央提出了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既包括传统安全,也包括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要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2)宣扬,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的服饰、标志的;
(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发生的造成或者会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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