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25/03/09 来源:产品中心
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将于2024年12月14日举行。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完成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生禁止携带手机、智能手表、耳机等电子设备和贵重物品进入考场。如有携带,须按照工作人员要求统一放在指定位置,如有丢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二、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登录下载打印)、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原件参加考试。
三、考生需提前规划路线,实地踏勘考场。牢记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场编号,提前到达考点,预留身份验证和安检时间,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四、考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考试,须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学工办或研工办)请假。学院收取假条(纸质版),因病请假还需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疾病证明,并在考试结束后5日内将请假考生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com) 进行报备,逾期未办理请假的考生取消下一次四、六级考试报考资格。
五、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第325-387考场设在校外,请考生务必仔细查看准考证,确认所在考场,按时、按地参加考试。
1.校外考场设在高新区吉大慧谷学校二校区(天茂湖凡尔赛庄园对面,从超强街东门入校)。
2.学校安排车辆统一接送考生往返校外考场。中心校区的校外考场考生请于12月14日13:10在中心校区鼎新楼西北角停车场集合上车,请考生提前到达等车点,逾期不再等候。学生到达乘车地点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从前至后有序乘车,车满即走。请各位考生合理的安排乘车时间。考试结束后考生前往校门前统一乘坐车辆返校,车满即走。
3.因参加考试人数较多,当日高新区吉大慧谷学校考场附近将进行道路交互与通行管制,请自行前往的考生合理规划出行时间。
六、考生要遵守考场规则和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其他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CET)将于2024年12月14日举行。为做好本次考试组织工作,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环境,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形成,防止和杜绝作弊行为。学校本科生院考试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保卫处联合发布考前通知,对考场管理、监考人员和考生重申如下要求:
一、设有考场的教学楼,在考试期间必须封楼;保卫处将对考场内、外环境进行监控,清除社会闲杂人员及车辆、野广告,收缴CET考试资料,并在教学楼外设置警戒区、缓冲区。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接受学校考前遵纪守法教育,禁止携带手机及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设有考场的教学楼,如有违反按考试相关规定处理。
五、监考必须对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是否隐藏无线耳机进行全方位检查,考生不得故意遮挡耳部。考试启用金属探测仪和电子监控巡查系统,将对所有考生进行检查。
六、监考人员一定履行职责,严格监控考场,发生手机传信息、无线耳机传答案和雷同卷将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七、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的考生9:00后禁止入场,参加大学外语六级的考生15:00后禁止入场。
八、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学生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九、考生须携带HB-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等文具。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通信工具(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等)、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违规物品均不得携带入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十一、考试期间党委宣传部将对BBS上干扰四、六级考试的有害信息进行删除处理。
十二、考试采用“一场多卷”模式,即同一考场内使用多套试卷。因此,面对社会某些不法分子贩卖的虚假答案,考生应弃而远之,谨防上当受骗。
十三、监考人员禁止携带手机等设备进入考场参加监考工作。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自行调换考场;如遇考生亲朋要主动回避,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四、考试期间除四、六级考试的省派巡视员、学校巡视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考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摘要如下: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生有以上“二、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很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能够适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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